(于2013年7月1日第25次院务会议通过,2014年6月24日第19次院务会议修订)
根据《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清华大学法学院对于研究生修业年限和超过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普博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直博生和提前攻博生(含硕士生阶段)的修业年限一般为四至五年。
2.因客观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或者在延长一段时间内能够取得更好研究成果的,可申请适当延长修业年限。每个学生每次延长修业年限最长半年,全学程内不超过二次。
3.博士生第一次、第二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半年以内(包括半年)的,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4.博士生修业年限超过五年的,有如下特殊情况,应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提出申请和相关材料,由院务会决定是否同意再予延期半年:
(1)论文完成,已经通过预答辩的;
(2)已完成学位论文初稿,且在十六种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不包括用稿通知书);
(3)因严重伤病、出国学习而未能如期毕业的。
(4)家庭有重大变故的。
院务会审议延长修业年限,应当通知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到会说明情况,并邀请至少一名该博士生专业方向的教授参与审议。
院务会同意延期的,由学生和导师共同签署承诺保证书。院务会不同意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半年后仍不能如期毕业的,不再同意延期。
因招生名额不能满足所有导师招生意愿,该年度没有博士生延期的导师优先录取。
5.本规定自2014年6月24日起实施。本规定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法学院
2014年6月24 日
附录
1.《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节录)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硕士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二)普博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直博生和提前攻博生(含硕士生阶段),一般为四至五年。
2.《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同上。